「投資者保護•明規則、識風險」案例——「代客理財」莫輕信 投資走正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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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者保護·明規則、識風險”案例——
“代客理財”莫輕信 投資走正途

中國證監會www.csrc.gov.cn
 

  市場上有些從業人員以專業炒股、承諾保底收益、約定收益分成等手段,騙得客戶信任,從而私下為投資者做資產管理,進行違規代客理財活動。然而當出現投資損失後,常常引發矛盾糾紛,從業人員代客理財違規事實也會浮出水面。
  某券商營業部前員工A(持經紀人執業證書)私下與該營業部客戶B簽訂合作理財協議,約定由其對客戶賬戶內60萬資金進行買賣操作,委託期限為12個月(2015年3月17日至2016年3月17日)。合同期內,賬戶如產生超過20%盈利,其享有盈利部分的20%,若盈利不超過20%則盈利全部為客戶所有;如虧損超過20%,客戶有權終止該協議或讓其免費為其服務直到盈利為止。後因賬戶虧損較嚴重,雙方提前終止協議。從業人員A已向當地證監局書面承認上述違規事實。A某擅自代理客戶從事投資理財,並約定分享投資收益,其行為已經構成代客理財行為,違反《法》《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經紀人執業規範(試行)》及《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證監局對其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中國業協會依據《自律監察案件辦理規則》和《自律管理措施和紀律處分實施辦法》有關規定,對從業人員A採取了紀律處分措施。而投資者B某因為盲目相信從業人員A某的承諾,最終自身財產遭到了侵害。
  從業人員代客理財是指公司員工私下接受客戶委託,擅自代理客戶從事投資理財的行為。
  《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公司辦理經紀業務,不得接受客戶的全權委託而決定買賣、選擇種類、決定買賣數量或者買賣價格;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客戶買賣的收益或者賠償買賣的損失作出承諾;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公司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未經過其依法設立的營業場所私下接受客戶委託買賣。
  《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經紀人應當在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和公司授權的範圍內執業,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替客戶辦理賬戶開立、註銷、轉移,認購、交易或者資金存取、劃轉、查詢等事宜;……(三)與客戶約定分享投資收益,對客戶買賣的收益或者賠償買賣的損失作出承諾。
  《經紀人執業規範(試行)》第二十條規定,經紀人應在《暫行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和所服務公司授權的範圍內執業,不得有《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禁止的行為;第三十二條規定,公司的員工從事經紀業務營銷活動,參照該規範執行。
  《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第一條規定,從業人員應自覺遵守“所在機構的規章制度以及行業公認的職業道德和行為準則”的規定。
  從這個案例我們可以看出,投資者一定要明確區分公司資產管理業務與從業人員違規代客理財行為。依據《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公司可以依照《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從事接受客戶的委託、使用客戶資產進行投資的資產管理業務。投資所產生的收益由客戶享有,損失由客戶承擔,公司可以按照約定收取管理費用。公司從事資產管理業務,應當與客戶簽訂資產管理合同,約定投資範圍、投資比例、管理期限及管理費用等事項。資產管理業務屬於公司行為,以公司為主體與投資者書面簽署相關資產管理合同。而從業人員代客理財屬於從業人員個人行為,一般是從業人員與投資者私下簽署相關合同或口頭約定相關內容。目前公司嚴禁從業人員從事違規代客理財活動,採取了一系列嚴密防範措施,並在對投資者進行電話回訪過程中進行了充分的風險揭示。在這樣的情況下,如果投資者仍然私下委託從業人員為其理財,則一般認定為從業人員的個人行為,投資者一旦因違規代客理財產生虧損,投資者只能向從業人員主張權利。
  投資者不能盲目相信從業人員違法承諾,應保持理性投資理念,努力提高自身專業知識與經驗。投資者只有通過不斷地學習,了解市場各類業務規則、產品,分析市場信息、進行獨立判斷,不斷積累投資經驗,才能有效地防範風險、獲取投資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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